(2015)观行非审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观人社监理字[2014]6号行政案件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大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观行非审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陈富学,局长。委托代理人:钱晓祥,安庆市大观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观人社监理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安庆市大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观人社监理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观人社监理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李小俊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盛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