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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某一与张某二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张某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张某一,男,194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某二,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某三,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某四,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一诉被告张某二、张某三、张某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一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卓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