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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陕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陕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陕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了将位于宁陕县城关镇关口街xx号面积77.581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的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某某以他正在申请再审为由,不同意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同时被执行人王某某请求暂缓执行,如果坚持强制执行,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转移了房产,造成再审申请人胜诉后无法执行回转的后果要由我院承担责任,为了避免造成再审申请人胜诉后无法执行回转的后果发生,在将房产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时,有必要对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房产的产权采取冻结措施,待再审结果出来后再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登记在马某某名下的位于宁陕县城关镇关口街xx号面积77.581平方米的第二层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张晓玲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