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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傅刚与李浩杰、韩云霞、高英、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刚,李浩杰,韩云霞,高英,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389号原告傅刚。被告李浩杰。被告韩云霞。被告高英。被告姚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刚与被告李浩杰、韩云霞、高英、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雪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