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傅刚与李浩杰、韩云霞、高英、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刚,李浩杰,韩云霞,高英,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389号原告傅刚。被告李浩杰。被告韩云霞。被告高英。被告姚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刚与被告李浩杰、韩云霞、高英、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雪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