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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二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洛阳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二初字第504号原告洛阳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泰世纪花城。法定代表人柳淑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慧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文,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琼。委托代理人张晓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琼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