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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姚阿朋与张志永、张文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阿朋,张志永,张文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603-1号原告姚阿朋。被告张志永。被告张文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阿朋诉被告张志永、张文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阿朋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阿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阿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