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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博览中心、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与张梅英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博览中心,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张梅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博览中心,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王晓琳,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丹桂,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博览中心综合部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琰,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工,住济南市。原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文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丹桂,身份同前。委托代理人王琰,身份同前。被告张梅英,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博览中心、原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梅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博览中心、原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博览中心、原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博览中心、原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博览中心、原告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梁 艳人民陪审员  张捷军人民陪审员  杜春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郝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