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淮民二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怀光与被申请人李振库因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怀光,李振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淮民二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丁怀光,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李振库,又名李振款,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丁怀光与被申请人李振库(李振款)因民间借贷事宜产生纠纷,丁怀光准备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李振库(李振款)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李振库(李振款)名下的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北1067号门面房。担保人李建民、李秀香向本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自愿为丁怀光以其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东路温哥华城锦华苑53#501室房产为担保物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担保人任峰向本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自愿为丁怀光以其名下的皖FE00**号轿车为担保物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怀光与被申请人李振库(李振款)借贷纠纷关系明确,丁怀光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李建民、李秀香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东路温哥华城锦华苑53#501室房产予以查封;对担保人任峰提供的担保物即皖FE00**号轿车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库(李振款)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李振库(李振款)名下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北1067号门面房。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杨立义审判员  袁新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