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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南通三润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澜卡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三润服装有限公司,上海澜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三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委会,实际经营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永和路496号,组织机构代码75506079-X。法定代表人景爱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如军,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生。被执行人上海澜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1号楼1027室,组织机构代码67117773-9。法定代表人XX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通三润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澜卡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上海澜卡贸易有限公司应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南通三润服装有限公司人民币147659.2元。因上海澜卡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147659.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97元,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曾经委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调查上海澜卡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但未见反馈;后本院派员赴上海对上海澜卡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澜卡贸易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1号楼1027室系租赁使用且已搬迁,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上海澜卡贸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且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目前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50556.2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商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张国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许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