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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9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凌在莲、朱梓豪与史富豪、吴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在莲,朱梓豪,史富豪,吴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931-1号原告凌在莲。原告朱梓豪。法定代理人朱庆龙。被告史富豪,成年。被告吴传华。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4172号原告凌在莲、朱梓豪与被告史富豪、吴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史富豪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商业险10万元。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告史富豪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商业险10万元;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