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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范某甲、钱刚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钱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钱刚。2010年3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月6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4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甲、钱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晓晨、被告人范某甲、钱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范某甲因在绍兴市越城区投醪河8号无名台球室内摆放赌博机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处行政拘留3日。同年6月4日,被告人范某甲又在该处摆放1台6机位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进行渔利,至当日16时45分被警察查获时,共获利人民币40余元。2、2014年7月22日至28日,被告人范某甲又在该处摆放1台10机位赌博机及1台8机位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进行渔利,并雇佣连某、范某乙在店内上下分、打扫卫生。被告人钱刚明知被告人范某甲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范组织客源,且约定由被告人范某甲分给其10%的股份。至案发时,该店内共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二被告人尚未分红。2014年6月4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范某甲在绍兴市越城区投醪河路8号台球室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年9月10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范某甲在绍兴火车站出口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钱刚在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三象名府停车场被警察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另查明,被告人钱刚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月6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4月14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甲、钱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杨某、连某、范某乙、姜某、秦某、王某的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移送清单,赌博机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协查,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钱刚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采用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甲曾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甲、钱刚均能自愿认罪,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起至二0一七年一月二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钱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5300元、赌博机3台(现暂扣于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上分机1台、上机卡90张,系赌资及赌博工具,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兴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奕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节累犯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