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三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黄社军、黄松岭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黄社军,黄松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三初字第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负责人张群生。被告黄社军,男。被告黄松岭,男。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被告黄社军、黄松岭借款保证合同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