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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高庆福、王怀勇与王怀勇、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福,王怀勇,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号原告:高庆福。委托代理人:申海洋。被告:王怀勇。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高立花园11幢b区11,12楼,组织机构代码:74202903-x。负责人:魏志峰。委托代理人:何志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福诉被告王怀勇、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6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高庆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