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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冠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5司与马成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昌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马成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冠县昌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柳林镇三里屯。法定代表人徐金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成宽,男,1963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昌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成宽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冠县昌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保全费5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和宪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