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略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易家方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陕西易家方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略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横现河镇。法定代表人胡朝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贵春,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陕西易家方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北团结街海德城B座23楼2303室。该公司略阳县办事处地址:兴州国际B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邓伟谦,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2014年5月8日受理原告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易家方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来本院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00元,减半收取8350元,由原告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胡建新代理审判员 晏晓春人民陪审员 雷克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