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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全玉与被执行人贾凤霞合伙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北法执字第72号贾凤霞:你与高全玉合伙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金153280.15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2225元。开户行:中行毛胜寺南支行;户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账号:105011524755。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