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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蔚先与南阳市旅游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蔚先,南阳市旅游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孙蔚先,女,64岁,住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西路***号。被告南阳市旅游局法定代表人党长双,任局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张衡东路1278号。负责人刘迎春,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了原告孙蔚先与被告南阳市旅游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蔚先撤回诉讼。诉讼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