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君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凯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君民初字第483号原告王凯。法定代理人王喜良。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巴陵中路178号。负责人田开健,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雄文,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凯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