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周至泉与高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泉,高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周至泉。被执行人高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单位负责人:侯波,经理。本院在执行周至泉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周至泉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于2014年12月30日已自动将本案执行款73589.15元自动汇入本院帐户。本院已依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银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款73589.15元中扣除应由被执行人高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00元后,退高强案件款9400元;本案执行余款64189.15元已全部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周至泉。本案执行费1003元,因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受理前已全部履行义务,未发生实际执行费用,本院批准同意减免本案执行费,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由于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在诉讼阶段作出(2014)银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高强名下号牌为鲁N×××××(发动机号码为G066042)的丰田牌TV7164GMD小轿车,并冻结了担保人周晓辉名下存于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账号为62×××11内的存款50000元。因本案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高强名下号牌为鲁N×××××(发动机号码为G066042)的丰田牌TV7164GMD小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周晓辉名下存于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账号为62×××11内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三、本院作出的(2014)银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及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13号执行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贺 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