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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全伟与徐兴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伟,徐兴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20号原告:陈全伟。被告:徐兴德。本院审理原告陈全伟与被告徐兴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己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自觉履行,原告于2015年1月5国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兴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全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全伟负担。审判员  魏忠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