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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白象炳与何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象炳,何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白象炳,男,196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白家湾村**号。被执行人何宝亮,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白家湾村赏月路*号。白象炳与何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何宝亮于2014年11月9日前偿还原告白象炳34000元。因被执行人何宝亮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白象炳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宝亮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兑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绥民初字第0064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