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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牛新见与吴江市同里镇佳田精密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新见,吴江市同里镇佳田精密模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0259号原告牛新见。被告吴江市同里镇佳田精密模具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新见诉被告吴江市同里镇佳田精密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牛新见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新见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新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26元,合计551元,由原告牛新见负担。审 判 长  曹玲玲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柳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