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广利,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曹广利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依法于2014年11月4日、18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广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