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法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经国、向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经国,向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洪法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经国,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6月27日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姚刚,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向某某,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区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经国、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经国、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中旬至2014年8月1日,被告人黄经国纠集向某某、傅某某、廖某某、姚某、杨某某等人在洪江市的鸡公界、龙田乡婆田村、龙田乡金花村等地开设赌场。黄经国开设的赌场内采用扑克牌“搬笔直”的方式赌博,赌注100元起注,封顶不超过3万元。黄经国在赌场中安排向某某及“小红”、“廖阿菜”、“鸡仔”(以上三人均在逃)等人在赌场抽水(抽头渔利),该赌场每天抽头渔利1至2万余元,黄经国开设赌场十余天时间抽头渔利累计近19万元。被告人黄经国、向某某于2014年8月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黄经国、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经国、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情况,抓获经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信息,(2013)方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廖某某、向某某、贺某某、向某甲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赌博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经国、向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经国、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经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经国系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经国、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洪江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黄经国的违法所得1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辩护人姚刚提出,被告人黄经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黄经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经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经国的刑期从2014年8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向某某的刑期从2014年8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三、对洪江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黄经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洪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人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锡勇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