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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劳动中心与武汉红袖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劳动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洪山路85号。法定代表人:吕卫红,主任。被执行人:武汉红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95号。法定代表人:陶友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劳动中心与被执行人武汉红袖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滞纳金34848.528元;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还租赁房屋(包括本合同约定的首义综合楼第三层红袖娱乐公司经营的KTV娱乐项目和红袖娱乐公司使用的17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7961元、本案执行费807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将被执行人应返还的租赁房屋首义综合楼第三层进行腾退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已人去楼空,其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公司法人因刑事犯罪处于刑事处罚中。本院将查询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此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晖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舒 光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何政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