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常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与朱法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朱法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75号原告常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苑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燕伶。委托代理人金晓东。被告朱法兴。原告常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法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朱法兴下落不明,本案转换成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燕伶、金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法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常熟市服装城友丰快餐店期间,累计结欠原告液化石油气气款34556.7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4556.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朱法兴未作答辩。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营业执照副本、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销货合同、对账函、送货单、证明,据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供用气业务以及被告在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常熟市服装城友丰快餐店期间结欠原告液化石油气气款34556.70元的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2年10月,原告常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甲方)与常熟市服装城友丰快餐店(乙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朱法兴)签订液化石油气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供应乙方液化石油气,货款每月结账一次。每月30日前,甲方将正式发票或收据交于乙方,乙方一次性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货款付清,依此类推。甲方每次送货上门,由乙方指定人员验收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2012年10月25日,常熟市服装城友丰快餐店出具证明一份,授权朱法雷和林某某代表其对原告所送的瓶装液化气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12月25日,原告供应被告瓶装液化气,金额为32458.8元,除一份送货单上用户签名处由叶某某签名外,其余均由朱法雷签名。2013年12月26日,原告与常熟市服装城友丰快餐店经对账确认截至2013年12月25日常熟市服装城友丰快餐店结欠原告液化石油气气款32458.8元。对账后,自2013年12月26日至同年12月31日,原告继续供应被告液化石油气,金额为2097.9元,三份送货单上用户签名处均由朱法雷签名。上述液化石油气气款总额为34556.7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4556.7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4556.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法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法兴支付原告常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556.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6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曾庆会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佳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