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廖红军与高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红军,高占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397号原告:廖红军,男,汉族。被告:高占科,男,汉族。原告廖红军与被告高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庆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慧、人民陪审员赵玉坤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占科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红军诉称:2012年8月18号,被告高占科从原告廖红军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被告本人工程资金周转,被告承诺还款已到期,但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5月份由担保人高林代还本金3万元,剩余2万元至今未还。综上,为维护原告廖红军的合法权益,特具诉状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4万元和违约金4千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高占科未作答辩,也未出具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高占科与案外人高林系堂兄弟关系,被告高占科在湖北省承包工程需要资金,经高林介绍与原告廖红军相识。2012年8月18日,由高林担保,高占科借原告现金5万元。当即立下《借据》,载明“今借到廖红军现金人民币伍万元,用于工程周转。借款期限为2个月,从12年8月18日至12年10月17日之前付清,月息3%,如到期不还本金,每天加违约金200元。借款人自愿用家里房屋(2011-××号)抵押,房屋作价由廖红军说的算。以上所写借款人(担保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追讨费、诉讼费、误工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如果不按条款执行,借款人(担保人)按诈骗行为论处。借款人:高占科,身份证号:××。担保人:高林,身份证号:××。2012年8月18日”。在给付现金后,高占科在其与高林身份证复印件背面书写《借条》,称“今借廖红军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用于工程周转。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2年8月18号到2012年10月17号之前),如果到期不还本金,每天违约金人民币200元,由高林担保。本人愿用宿州市永镇乡永镇村房屋抵押,房产证号2011-××号。借款人高占科,担保人高林。2012.8.18”,高占科、高林在该《借条》上签名并摁手印。尔后,高占科实际使用2万元,高林使用3万元。还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催要,2013年4月6日,高林归还其自用的本金3万元及利息,寻高占科不着。上述事实有原告廖红军的陈述、《借据》、《借条》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出庭应诉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高占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高占科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偿还借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至起诉日止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约定的“月利息3%”,同时,又约定了“每天加违约金200元”,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标准,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占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廖红军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2年8月18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2014年8月1日);二、驳回原告廖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高占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6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为:农行城中支行,账号为:12×××75。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手续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庆宏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人民陪审员 赵玉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曾晓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