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春宣与峨眉山市高桥镇顺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宣,峨眉山市高桥镇顺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宣,男,生于1963年4月20日,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高桥镇顺达煤矿,住所地:峨眉山市高桥镇。组织机构代码:73832043-0。投资人:官廷仁。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张春宣申请执行峨眉山市高桥镇顺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伤残补助金1710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804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