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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二终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高华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二终字第01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华,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39-5号。法定代表人:王德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江。原审原告高华与原审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高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71元(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385.50元,由上诉人高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黎明审 判 员  石玉宏代理审判员  季 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耿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