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董占来与董占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占来,董占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91号原告:董占来,开滦唐山矿工人。被告:董占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占来与被告董占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占来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占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占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董占来负担。审判员 赵 彩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