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王伟与湖南玖霖实业有限公司、湘潭市建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湖南玖霖实业有限公司,湘潭市建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扶健云,杨长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王伟,女,汉族。被告湖南玖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法定代表人扶健云,公司经理。被告湘潭市建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廖佰良,公司经理。被告扶健云,男,汉族。被告杨长秀,女,汉族,系被告扶健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湖南玖霖实业有限公司、湘潭市建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扶健云、杨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玖霖实业有限公司、湘潭市建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扶健云、杨长秀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王建平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王建平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房产的交易手续;二、冻结被告湖南玖霖实业有限公司、湘潭市建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扶健云、杨长秀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晓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