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林郊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菊花与林州市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花,林州市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郊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王菊花,女,1944年4月11日,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冯来吉,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州市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园街道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增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海,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花诉被告林州市环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家俊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彭少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