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管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高少华与何宏有、何玉祥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宏有,高少华,何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宏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少华。原审被告何玉祥。上诉人何宏有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6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何宏有上诉称,因上诉人已经居住在合肥市瑶海区超过一年,应当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受理,而且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了庐江县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虽然上诉人何宏有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合肥市瑶海区,但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且诉讼标的额亦在原审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何宏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德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施云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