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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之强与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之强,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人王之强,被执行人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济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王岩。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王之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沧仲裁字第578号[仲裁裁决书],于执行依据生效日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凤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书记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