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迁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迁西县增银加油站与赵振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西县增银加油站,赵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迁执字第342号申请人迁西县增银加油站。负责人王全,男,。被执行人赵振飞,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增银加油站与赵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的(2010)迁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增银加油站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0)迁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海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福瑞(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