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某甲、甘某与吴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甘某,吴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17号原告:吴某甲,男,194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甘某,女,194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乙,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甘某诉被告吴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吴某甲、甘某负担。审判员 姚 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