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徐俐与丁华、何宇康、何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俐,何旺国,丁华,何宇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徐俐,女,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被执行人何旺国,男,1945年5月20日生,汉族,江西新余市人。被执行人丁华,女,1948年7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执行人何宇康,男,2002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新余市人。本院(2014)渝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旺国、丁华、何宇康在银行及其它机构的款项133880元(含执行费18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敖金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贵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