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号原告林某某,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倪某某,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崇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清秀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