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特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祁思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思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昌民特字第00048号申请人:祁思林。申请人祁思林要求宣告冯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冯梅,女,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小冯村34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祁思林与被申请人冯梅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冯梅离家出走后不知去向,后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5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冯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冯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冯梅外出,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现公告期限已届满,冯梅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冯梅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万 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