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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274-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桐城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73166771-4。法定代表人:张正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昕,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967.05元、违约金1447.97元、利息1104元、诉讼费65元、执行费50元,合计6634.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昕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本金6634.0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春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余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