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毛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某。上诉人毛某因与被上诉人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毛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毛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军审判员 孙莉环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夏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