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蒋书青与邯郸市钟灵毓秀珠宝有限公司、张世刚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书青,邯郸市钟灵毓秀珠宝有限公司,张世刚,王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蒋书青。被申请人邯郸市钟灵毓秀珠宝有限公司,住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408号锦林大厦1单元16层1602号。法定代表人王利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世刚。被申请人王利英。申请人蒋书青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10,2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10,2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吴兴光名下位于邯郸经济开发区友谊路5号万浩枫景2-21-(03-10)号房产一套。三、立即查封申请人蒋书青名下位于邯郸经济开发区友谊路5号万浩枫景2-20-(01-15)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