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美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美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65号罪犯王美玲,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渝五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美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2万元。2010年9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7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王美玲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美玲在服刑期间获四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美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美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贞奎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