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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荣腾会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荣腾会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76号罪犯荣腾会,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沙法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荣腾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以(2011)渝一中法刑终字第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期至2017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荣腾会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荣腾会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荣腾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荣腾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贞奎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