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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施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张某甲诉张某乙赡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乙现已搬离二申请执行人的房屋,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4)施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伦执行员  吴明敢执行员  姜文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