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叶明全与潘凤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全,潘凤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82-7号申请执行人叶明全。被执行人潘凤印。本院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凤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凤印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