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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段俊侠与丁淑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俊侠,丁淑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617号原告段俊侠,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段存付,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529527被告丁淑侠,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程彪,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710618181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俊侠诉被告丁淑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俊侠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俊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俊侠负担。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关允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向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