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法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吴×甲与吴×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甲,吴×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吴×甲,男,193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吴×乙,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甲与被执行人吴×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执行款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乙自动履行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吴×甲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佳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金鑫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