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三赫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1135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三赫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三赫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小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芳,该公司行政经理。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三赫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赫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1日,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gettyimages,inc.)出具授权及确认书,确认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拥有盖帝图像集团公司(含盖帝图像国际有限公司)的终极持有权(ultimatelyholds),对该公司所有收集品拥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的权利,对收集品的一切使用权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这些收集品可见于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此外,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确认华盖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的代表,对附件所列的收集品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附件所列出的品牌包括stockbyte等;确认华盖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区域内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其中包括提起民事诉讼、收取索赔款等权利。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iii在上述文件上进行了签名确认。以上外文原文内容经美国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0874号记载“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所附的中文译本与外文原文内容相符。”2013年10月8日下午,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凯铭在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员赵雷及公证处人员甘志超的面前,使用公证处计算机浏览器登陆www.gettyimages.ca,先后点击international、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这里以中文搜索,该网站页面底部显示“本图片库网站所有图片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通过该网页搜索栏输入图片编号“57437696”并点击开始搜索,页面图片左上角显示有水印“gettyimages”,图片信息栏记载“标题:sideprofileofacouplechangingaflattireontheircar;图片编号:57437696;授权许可类型: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摄影师:stockbyte;品牌:stockbyte;版权所有:1995-2013”。网页版权申明显示: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何任何人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赔偿损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3)粤广海珠第25898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同时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资料为易凯铭在上述操作中打印所得,与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一审庭审中,华盖公司陈述称,其工作人员于2012年8月21日至23日广州国际太阳能光伏及新能源展览会上从三赫公司的展台上取得涉案宣传册。三赫公司亦确认参加了该展会,但否认其制作该宣传册。该宣传册的封面上方印有“3hzsolar+三赫太阳能®”标识,以及短句“one-stopsolutionproviderofphotovoltaicapplications”,封面主体是太阳能板的配图,封面下方印有三赫公司的公司名称及网址,翻开宣传册,内页目录下方显示“3hz-solarproductcatalogue2011-2012”,宣传册封底同样印有三赫公司的公司名称、厂址、联系方式、网址等信息,其中厂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大道明盛工业园一幢五楼,与三赫公司的注册地址基本一致。其中,宣传册内容由公司简介、太阳能电池组件、户外广告牌太阳能供电系统、太阳能控制器、工程案例等部分组成。另外,封面附有一张总经理方作平的名片,名片上同样印有三赫公司的公司名称、厂址、联系方式、网址等。在宣传册第12页介绍太阳能供电系统的配图中使用了涉案图片,图片尺寸约1.3cm×1.2cm,内容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57437696的图片相同部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内容基本一致。一审庭审中,三赫公司确认涉案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57437696的图片大致相同。在2007年期间,华盖公司曾与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峻雅广告有限公司及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相关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photodisc、stockbyte、digitalvision等品牌图片,许可方式为非独家、不可转让的、不可转许可的,许可用途包括广告、宣传材料、广播、戏剧展览、印刷出版物等无限次复制,单幅价格从10000到13480元不等。一审庭审中,华盖公司确认上述图片与涉案图片没有对应关系。华盖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华盖公司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签订(2012)粤科德律民字第46号《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华盖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在著作权维权系列案件中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每件诉讼案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华盖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律师费发票。为证明涉案宣传册非三赫公司所有,三赫公司提交了自己公司印刷的三本宣传册(2012-2013、2013-2014、2014-2015)以及一张宣传单。该三本宣传册封面上方同样印有“3hzsolar+三赫太阳能”®标识,以及短句“one-stopsolutionproviderofphotovoltaicapplications”、三赫公司的公司名称及网址,封面主体亦是太阳能板的配图,封面下方分别印有“产品目录productcatalogue2012-2013”“产品目录productcatalogue2013-2014”“产品目录productcatalogue2014-2015”。该三本宣传册内页目录下方分别显示“3hz-solarproductcatalogue2012-2013”“3hz-solarproductcatalogue2013-2014”“3hz-solarproductcatalogue2014-2015”。其中,宣传册内容均由公司简介、太阳能电池组件、户外广告牌太阳能供电系统、太阳能控制器、工程案例等部分组成。该三本宣传册封底同样显示有三赫公司的公司名称、厂址、联系方式、网址等信息。另外,宣传册(2013-2014)封面同样附有一张总经理方作平的名片,样式和内容与涉案宣传册的名片基本一致。一审庭审中,三赫公司主张其2012年之前只印刷宣传单,没有印刷宣传册,但是其提交的宣传单没有日期,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三赫公司提交的从昵图网打印的图片一张,图片名称为不一样的电线杆图片,编号为20081205090611290642,图片左上角有水印“昵图网nipic.com/o”,该图片与涉案图片并不一致。华盖公司曾就同一本宣传册的另案图片(图片编号为st000124)起诉三赫公司,原审法院作出(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庭审中,华盖公司明确三赫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明确诉请一图片赔偿金为5000元,维权费用5000元,具体数额请求法院酌情确定。原审法院另查明,三赫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技术、发光二极管生产技术、太阳能电池生产技术、发电机组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照明灯具、光电子器件、电子产品、太阳能电池等等,股东为陈芳、方作平、陈小林。中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美国于1989年加入该公约。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的外国作品,适用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在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gettyimages,inc.)的中文网站上登载的图片包括涉案图片在内,该图片左上角显示有水印“gettyimages”,即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的英文署名,并在网页下方标注了“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字样。故原审法院认为,在三赫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在涉案图片上署名的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为作者,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至于三赫公司抗辩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而是图片的使用许可分销商,但没有提交相反权属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gettyimages,inc.)出具授权及确认书,是由我国公证机关证明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的中文译本,其英文原本经过所在国公证及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上述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根据上述授权及确认书,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确认华盖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的代表,并授权其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区域内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提起民事诉讼、收取索赔款等权利,故华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适格。三赫公司抗辩华盖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版权侵权诉讼,理由和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此外,三赫公司提交的关于华盖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中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与该公司工商登记不相符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审法院均不予采纳。关于涉案宣传册是否属于三赫公司所有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宣传册应为三赫公司印制与所有,理由如下:1、三赫公司确认其参加了2012年广州国际太阳能光伏及新能源展览会。2、涉案宣传册封面、封底及公司简介内容于显著位置均显示公司名称为“广州三赫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审被告。3、涉案宣传册封底显示公司厂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大道明盛工业园一幢五楼”,该地址与三赫公司工商登记的地址基本一致。4、从涉案宣传册的内容来看,主要是与太阳能相关的衍生产品,与三赫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相符。5、经对比涉案宣传册与三赫公司提交的三本宣传册(2012-2013、2013-2014、2014-2015),尽管二者在排版、内容上存在差异,但从整体上看二者的样式高度相似。对比封面,主要部分均是“3hzsolar+三赫太阳能”®标识、短句“one-stopsolutionproviderofphotovoltaicapplications”、三赫公司的公司名称及网址以及太阳能板的配图。对比封底,二者除底色存在差异外,文字、排版、内容高度一致。对比宣传册内容,二者均是由公司简介、太阳能电池组件、户外广告牌太阳能供电系统、太阳能控制器、工程案例等部分组成。同时,涉案宣传册第3、4、5、6、7页与宣传册(2012-2013)第3、39、40、41、42页等页面内容基本一致。6、尽管涉案宣传册封面未标注年份,但其目录内页下方显示“3hz-solarproductcatalogue2011-2012”,与三赫公司提交的三本宣传册目录内页样式相符,从时间上恰好能够连接起来。7、从涉案宣传册所附名片与三赫公司提交的宣传册(2013-2014)所附的名片来看,均为方作平的名片,二者的文字、样式、内容基本一致,而且方作平为三赫公司的股东之一。综上,涉案宣传册与三赫公司提交的三本宣传册存在高度的相似性与连贯性,涉案宣传册属于三赫公司印制与所有。至于三赫公司抗辩其2012年之前只印刷宣传单,没有印刷宣传册,但是其提交的宣传单没有日期,亦未能提交其2011-2012年公司宣传册的样板等其他证据证实,故原审法院对于该项抗辩不予采纳。经比对,被控侵权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57437696的图片相同部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内容基本一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三赫公司印刷宣传册的目的是为了对外宣传、介绍公司的产品,用以推广公司产品,提高销售量,从而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本案中,三赫公司在其宣传册中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使用,并对外派发涉案宣传册,其行为并未征得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或华盖公司的许可,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华盖公司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虽然华盖公司提交了有关其图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但该图片与涉案图片没有对应性,原审法院仅将其作为其中一个因素进行考量。同时,三赫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尺寸仅为1.3cm×1.2cm,在整个宣传册中所起的作用有限,获利较低。鉴于华盖公司、三赫公司双方均未能对华盖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三赫公司违法使用涉案图片所获得的利益进行有效举证,原审法院参照华盖公司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许可图片的尺寸、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并综合考虑三赫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对产品销量的影响力,以及华盖公司为维权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000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三赫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盖公司支付图片(品牌stockbyte,编57437696)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000元;二、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三赫公司负担。上诉人华盖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没有支持华盖公司支出的维权费用,无法弥补华盖公司的损失。华盖公司提交了三份“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同类品牌图片的市场价格的参考,提交了金额为5000元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作为主张律师费证据,但一审法院均没有采信。请求二审法院:一、依法改判三赫公司支付华盖公司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合计10000元;二、由三赫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三赫公司答辩称:同意本案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提出的诉讼理由,请法院予以驳回。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一审判赔数额是否恰当。因图片许可使用费与图片拍摄成本、精度、尺寸、作品知名度以及用途等多种因素有关,虽上诉人华盖公司提供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但上述合同所显示的图片并不包含涉案图片。本案属于上诉人华盖公司批量维权诉讼之一,对有关公证费等维权费用应进行合理分摊。上诉人华盖公司还主张支出5000元律师代理费,但其仅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未就本案的合同履行情况予以举证,原审法院没有全额支持正确。原审法院在本案无法查清上诉人华盖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被上诉人三赫公司因侵权而实际获利数额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被上诉人三赫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1000元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华盖公司认为原审判赔数额过低,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华盖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智雄代理审判员 丘 杰代理审判员 蔡健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雷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