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406号+杨伏香+裁定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香明,杨伏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406号原告沈香明,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长丰村第**组。被告杨伏香,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长丰村第**组。原告沈香明与被告杨伏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5年1月5日上午9︰00公开开庭审理,并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欧阳旸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